“技佳维捷”彩虹服务计划
会 员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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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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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分类与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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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中服务的范围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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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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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登记和费用,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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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技佳维捷®”彩虹服务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是由上海分公司上海维雍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原上海技佳维捷)(下称“本公司)”推出的IT服务产品。其宗旨是,以一个综合多厂商,多品牌的专业IT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为需要IT服务的企业提供专业,及时和费用合理的IT系统支持及维护服务,优化企业IT资源,发挥规模和制度效益,使其支付较小金额的会员费或会员价(即IT外包长期费用或即时费用)获得较高水平的专业IT服务,包括软硬件的升级,维护维修,故障排除,数据安全等。接受本章程视为接受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约束; 除特别约定外,本章程亦构成会员与本计划的服务基本合同。
第二条 为了实现本计划的宗旨,本计划实行会员制。凡接受和承认本章程的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法人组织(以上称“机构”)和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需经监护人同意)在经本公司核准并通知后均可成为本计划正式会员。核准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之日起算。 第三条 非正式会员不能享受本计划的各种服务和优惠,会员也不能从事与该计划不相关的事宜。 第二章 会员分类与差别
第四条 本计划会员: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接受本章程视为同意.本公司有权不与前述机构或个人签约并不给予任何解释。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本公司公开的非一对一纸面协议申请成为本计划会员视为申请人默示接受本章程并受本章程条款约束;但会员应遵守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章 本计划中服务的范围和期限
第六条 在服务期和协议范围内,所有正式会员可以享受如下服务和/或优惠:
以电话,即时在线交流工具、即时通信、电子邮件、邮局邮寄、传真方式提交IT服务相关问题进行免费咨询、要求本公司免费上门取机并提供免费的故障检测与分析。由于执业风险所限,除本计划工程师或服务人员同意外,不承诺提供现场修理;面对面咨询需提前预约,原则上选择在本公司办公地点进行,但工程师或服务人员和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地点或场所亦可。所有通邮费用需会员自己负担。
无论何时、何种情况,本计划只对维修费部分进行减免,本计划无义务为会员支付维修费以外的任何费用,本计划规定的硬件配件或软件亦除外。
对于成为本计划会员30日前发生的会员在IT方面的需求,包括硬件及软件故障,自成为正式会员之日起6个月内,如继续委托本计划下工程师或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原则按本公司 正常收费标准的80%执行;遇有疑难或复杂情况,或更换协议范围之外的配件及服务,双方需另行协商。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本计划的所有正式会员,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下:
1、会员可以自己使用本计划可能发放的任何形式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传真、邮政邮寄、电子邮件、网络直接下载等形式为会员提供的最新IT资讯;但不得用于商业、营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 任何会员违反本条义务,本计划将按照现行法律追究一切可能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及其他责任。
2、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以享受在服务期间发生的IT需求进行咨询;要求本计划指定服务或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本计划将尽可能组织并指定合适相关人员提供服务,以降低会员当事人成本;如果会员当事人对服务人员有特别选择,则为此额外支出的费用由会员当事人自己负责。会员当事人对本计划指定的人员服务不满,经本计划查实,该指定人员有违反该计划及本公司管理规章行为的,本计划将为会员更换相对服务人员,以取得会员的最佳满意度。
3、为便于会员与提供服务的服务人员或工程师进行联系,本计划鼓励会员使用电子邮件(E-Mail)、即时在线通讯工具,网络,并视具体情况为会员提供免费的程序下载、IT信息交流、自助等服务。
4、应享受权利期间未发生法律争议,视为本计划履行完章程下的义务;未在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本计划并在30日内要求提供IT服务,视为会员放弃该期间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在其享有的权利之外要求本计划提供的其他服务,向本计划申请,可得到优惠有偿服务。
第十条 本计划会员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成为正式会员之日起的7日内足额交纳相应服务项目的会员服务费;超过该期限,视为违反本章程,本计划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取消其会员资格或降为临时会员,并停止一切相关服务。
2、除非本计划书面同意,无论其他何种情况,本计划会员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本计划密码和帐号、不得欺骗本公司、直接提供服务的服务及技术人员;违反该义务,将停止服务、不退已交费用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一切由此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责任的权利。
3、本计划会员应接受在赛上海维雍电脑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必要或因法律特别要求的情况下推荐的或指定的其他IT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即“转委托”);会员在加入时,应同意本计划可转让给本计划认为合适、不损害会员利益的第三方继续运营。会员接受本计划视为接受本计划指定的相关人员。
第五章 会员登记和费用,退出
会员服务费(费用情况见附表)以一年为基本期间,可按月、季度或年交纳,但选择分期交费者中间不得中断,否则视为会员自行终止与本计划的合同,本计划有权不退已交费用并停止一切服务。
会员要求退出本计划,如果从服务开始一周内,未发生过任何服务费用或要求本计划指定服务事宜,可退还已交的费用;其他情况下,所缴纳会费不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计划所述“通知”,可以是短信、电子邮件、发布在本站点的电子公告、专送到会员区信息、电话、传真或其他邮寄方式。会员应保证其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注册信息变更后7日内通过联机登陆注册页面或传真、邮寄等形式通知本计划;因注册信息问题导致本计划通知无法通知或送达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本计划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计划无法履行,任何一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除按有关法律规定解释外,会员应特别同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因国家调整税收或其他重大情势变更导致本计划失去了履行的基础或无法履行,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解除本章程限制,并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计划特别提醒:无论如何,任何服务人员或技术人员不保证他所提供的服务100%完成或修复,相关人员只是在他执业规范、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范围内行事。
第十六条 任何由本章程所引起及与本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方应在协商无果后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技佳维捷科技发展中心上海分公司上海维雍电脑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八条 由本章程构成的合同自获得正式会员资格之日起生效;正式会员在本合同生效次日开始享受本计划的服务,但违反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者除外。会员接受本章程的同时应放弃对合同未生效前由本计划可能给其带来的任何损害、损失的索赔。附件的服务价格和个人服务项目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与本章程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章程将依实际情况变化随时修改并立即在网上公布,会员应同意不时上网查看本章程并同意本计划可采用发送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任何修改应自在网上公布修改后的第二天起满15个自然天后的次日开始生效;修改后的部分对该次修改以前的条款没有溯及力。本章程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启用,本次修改时间为2007年8月1日。 |